原告白**与被告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兰怡萍随原告生活,被告一次性给付抚养费1008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因性格不和,为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双方分居已近3年,婚生女兰怡萍一直由原告抚养,被告没有给付抚养费,原、被告无法再一起生活。
兰**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本文书还有5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