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王*、李**、桑楦澧源镇东成页岩砖厂(以下简称东成砖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王*及其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和被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东成砖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巳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参照工伤保险待遇判决被告赔偿给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共计18125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2015年3月14日,被告李**叫原告到东成砖厂从事修页岩砖窑子工作,2015年4月8日,原告在被告单位修砖窑子时,被砌砖标线铁丝弹伤右眼。当日原告被送往桑植县民族中医院住院治疗。原告与承包人李**和王*二人就后续医药费、误工费等达成协议。2016年3月13日,原告的伤经达州金证司法鉴定所鉴定为柒级伤残。被告东成砖厂将砖窑维修工程承包给了李*...(本文书还有32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