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蔡**、李**以及第三人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陈*、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刘*、第三人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一、关于83万元借款的事实经过。蔡**和李**系夫妻关系,此前蔡**因租赁原告车辆彼此相熟。蔡**和李**因承接广西柳*市××县一建筑工程而出现资金周*困难向原告提出借款83万元。2010年8月31日,原告作为出借人、蔡**和李**作为借款人签署了《借款协议》,协议约定借款金额为83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从2010年9月1日至2011...(本文书还有109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