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旭与被告卓**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后,向*被告依法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及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闫**,被告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排除妨碍,不得再侵害原告的采光权、通**、排水权,并赔偿原告损失30000元;二、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和被告系前后邻居关系,原告住后,被告住前。原告在2008年拆旧房盖新房,盖了一套**层高的楼房。被告原是一般性的瓦房,被告在2016年4月3号扒掉其瓦房,盖了**层高的楼房,并且被告新盖的楼房与原告的楼房之间没有空隙。在被告开始建房时,原告就向被告交涉...(本文书还有17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