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与被告武义明大保温材料厂(以下简称明大材料厂)、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叶青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明大材料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5月14日、2013年9月15日,两被告因生产防火门芯板所需向原告购买润滑油,两被告应支付原告货款35250元,但两被告一直未支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好依法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润滑油货款3525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
1、收款收据、送货单、入库单,证明被告...(本文书还有10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