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赵*、高菊芝有如下犯罪事实:
一、贪污罪。
2011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张**、赵*、高菊芝与王*1等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分六次共同将弥勒市地方公路管理段保管在财务人员高菊芝处的25.8万元人民币予以侵吞。其中,被告人张**分得66000元,被告人赵*分得57000元,被告人高菊芝分得66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2年的一天,被告人张**从万*承建的2011年弥小路二合同磨香井至油榨地中修工程中以虚增工程量的方式套取5万元工程款后,在2012年中秋节前伙同被告人赵*、高菊芝等人将此...(本文书还有105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