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与被告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从2018年1月1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17日,被告李**、王*因资金周*,向原告秦**借款人民币20万元,并约定月息2分5厘,借款期限一年,原告当天向被告李**的账户转账20万元,二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款后,被告偿还了借款本金10万元,下欠本金10万元未付,原告起诉来院,起诉后,被告偿还了利息...(本文书还有11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