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邓**、曾*、邹**对三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分别答辩如下:1.针对何**、徐**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认为受害人邹*博在维修卷阀门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错,其已经尽到了一般人作业义务,对于裸露的高压电线,受害人邹*博无法预见,事前也不明知,在场的上诉人也没有告知邹*博。同时,邹*博在维修卷阀门中不需要带电作业,受害人不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一审认定符合法律规定。2.针对席**上诉请求,被上诉人认为一审查明的事实及在案证据能够充分证实席**是该婚庆公司的合伙经营者。3.针对抚州电力分公司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认为一审认定其在本案中未尽到巡查和监管的职责,与邹*博的死亡后果在法律上有因果关系,其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依据。
吴**对三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答辩如下:原审查明事实清楚,责任主体划分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何**、徐**对席**、抚州供电分公司的上诉请求答辩如下:1.席**是幸福婚庆中心的合伙人;2.不同意抚州供电分公司意见,一审认定抚州供电分公司的责任是正确的。
席**对何**、徐**、抚州供电分公司的上诉请求答辩如下: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来看,我方认为何**是本案的责任人和被告,与本案有直接关系,其证言不能作为本案认定席**为合伙人的证据,包括被上诉人吴**书面说明和调查笔录,因被调查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其书面说明和调查笔录不能作为席**为合伙人的证据。此外,各方当事人在原审中都没有提到席**何...(本文书还有55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