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朱**与被上诉人鸡西华煜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煜公司)、鸡西市供水公司(原名鸡西市自来水公司以下简称供水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前由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7日作出(2016)黑0302民初****号民事判决,华煜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2016)黑03民终****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重审后于2017年10月31日作出(2017)黑0302民初****号民事判决,朱**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路*,被上诉人华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秦**,被上诉人供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上诉请求:撤销(2017)黑0302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自来水管道并非因装修而腐蚀,管...(本文书还有22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