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衡阳市华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物业公司)与被告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需要公告送达于2017年11月22日转为普通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衡阳市华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衡阳市华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物管费、租金、营运费、电费、风雨走廊等共计67564元,并支付违约金2026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3月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衡阳市华源建材超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承租位于衡阳市华源建材超市肆楼门区共计161.27㎡(含公摊面积40.32㎡)的4-40号商...(本文书还有18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