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山市汇隆电器有限公司(下称汇隆公司)与被告中山市金冠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金冠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汇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金冠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汇隆公司向本院请求判令:1.金冠公司生产、销售案涉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对第201020103188.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犯;2.金冠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专利号为zl20102010××××.x、名称为“一种缝纫机大支架”实用新型专利权的缝纫机产品,并销毁生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及所有的大支架成品和半成品;3.金冠公司赔偿汇隆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20万元;4.金冠公司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主要事实和理由:汇隆公司拥有zl20102010××××.x实用新型专利权的独占实施许可权,有合法的诉权...(本文书还有27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