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孙**因征收补偿协议无效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7)皖0403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3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及其委托代理人时*,被上诉人淮南市舜耕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舜耕镇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姚*、胡**,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姚**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因环山北路建设和整治工程需要对第三人姚**的洞山石料厂进行拆迁补偿,姚**的洞山石料厂在被告辖区范围内。2015年5月15日,被告对洞山石料厂进行了房屋建筑物调查。被告依据企业资产买断协议书、采矿许可证**层山炸药库归属情况说明、情况反映、淮南市洞山石料厂证明、姚**具结书、关于洞山石料厂情况说明,根据政府征收补偿方案与姚**(洞山石料厂)签订《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原告认为洞山...(本文书还有35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