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西恒邦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西恒邦纺织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田**、被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西恒邦纺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东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东劳人仲字(2017)第9号】仲裁裁决书的第四项、第七项裁决;2、确认:被告王**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为10500元、王**的伤残辅助器具费按12000元/5年标准配置;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被告进入原告公司工作。2016年12月21日,被告在工作时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不慎受伤。随后,被告被送往医院救治。2017年4月7日,被告被抚州市东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7年6月7日,被告被抚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为五级伤残。2017年8月,被告因工伤保险待遇向抚州市东乡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工伤保险待遇仲裁。2017年10月24日抚州市东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东劳人仲...(本文书还有23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