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吴**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被告吴**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履行于1999年4月6日与原告母亲罗*秀、吴**、吴**签订的协议,将坐落在北门东区5号的房产(房产权证号:东×××号)交付给原告并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2)、本案诉讼费用判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是被告的孙*,因家庭原因,被告于1999年4月5日与原告母亲及各位亲属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将家中北门东区5号的房产(房产权证号:东×××号)归原告所有,而横街**号房产归金虎、金*、金明所有,由原告母亲给付3万元补差价。后原告的母亲依约给付了3万元并监管该房产,并自2002年改建好起收取房屋租金一直到2013年4月份。在2013年5月份,被告就拿房产证要求租户把租金交给她指定的银行账户,而不同意原告母亲收取租金。原告及母亲多次找到被告要求由原告及其母亲收取租金,但由于种种原因,被告均予拒绝。原告认为,被告在1999年4月6日将该...(本文书还有33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