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帅**、李**及被告王**、李**、李**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帅**及两原告诉讼委托代理人田**,被告李**及三被告诉讼委托代理人揭蔼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帅**、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对座落于东乡县工会教育大楼自××第一间店面房及该店面房后面的**楼房屋进行变卖,变卖所得房款六十五分之三十二归原告所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座落于东乡县。该房屋经东乡县人民法院一审和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4日作出(2014)抚民一终字第59号民事判决:1、原告帅**对座落于东乡县工会教育大楼自××第一间店面房及店面房后面的**楼房屋享有六十五分之二十一的所有权;2、原告李**对座落于东乡县工会...(本文书还有18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