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张*、甄*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11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的委托代理人孟*、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偿还欠款70.28万元及利息(以70.28万元为本金从2016年7月10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至确认给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09年,原告与被告张**案外人孟*等人共同投资成立了徐州名人餐饮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共同经营位于徐州市××与××交叉口的陶*居酒店。2011年,原告和案外人孟*将在徐州名人餐饮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股权及陶*居酒店的资产转让给二被告。被告张**原告出具200万元的欠条,之后被告每月偿还26400元。到2014年底,被告不再偿还该款。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张*,2016年7月9日,经结算,被告张**...(本文书还有13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