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1日,东乡建筑公司出具委托书给曾**,注明“我公司同意委托曾**作为工程承包代表,参加与贵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书,承接东乡县北港地区台湾花园**a#、9b#、16#、17#、18#、19#、20#楼土建工程,履行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书条款所规定的全部义务和责任,享有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书条款所规定的权利和利益。”2010年11月18日、2011年5月25日以银新公司为甲方,东乡建筑公司为乙方签订2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将东乡县台湾花园北港新城住宅区9a#、9b#、16#、17#、18#、19#、20#楼土建水电部分包工包料方式给乙方承建。9a#、9b#楼竣工时间2011年8月18日,其它楼竣工时间为2012年2月20日。工程款支付:乙方垫付**层楼面,甲方支付工程进度款80%,以后按每层工程量支付工程进度款80%,内外粉刷工程量按每月结算支付工程进度款80%,乙方备案表交付后十五天内完成工程决算,经甲方审核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工程款的97%,剩余3%的工程款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一...(本文书还有32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