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诉被告营口生物替代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原告以辽阳石化安装公司名义(该公司实际并不存在),承包被告储罐安装工程人工费,于2010年8月20日竣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原告工程款395683.20元。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支付。因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欠款395683.20元,并向原告支付从欠款之日(201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一、被告与辽阳市忠极金属设备制造厂鉴定了《储罐销售安装合同》(见证据1)。1、合同履行情况:被告向忠极制造厂付款3636893.49元(见证据2),另外通过营口一建公司给付17万元,忠极开了发票。(见证据3);2、原告是忠极该项目部代表人,也可以证明被告与忠极有合同法律关系(见证据4);3、与忠极的合同已经...(本文书还有13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