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六安市裕安区瑞帝建材门市部与被告丰**、被告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被告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六安市裕安区瑞帝建材门市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丰**、袁*立即支付原告瓷砖货款及加工费116779元并自2014年12月14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付息至本清之日。事实与理由:吴**经营的六安市裕安区瑞帝建材门市部陆**被告丰**承包的茶楼装饰工程提供瓷砖,截至2014年12月13日,被告计**原告瓷砖及其加工费116779元,每次均由被告袁*签收,后吴**多次向被告丰**索款未果,故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丰**未作答辩。
被告袁*辩称,原告诉状所述属实,被告丰**是周*茶楼装潢工程的承包人,我是被告丰**委托代收装修材料的签收人,对被告丰**拖欠原告的装修材料不承担责任,请法庭驳回对我...(本文书还有13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