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与被告周**、海林市第一小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楚**、被告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海林市第一小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伙食补助费840元,其他费用待司法鉴定后再行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3.申请对原告相关费用进行司法鉴定,其中鉴定项目包括:伤残等级、护理期限及需几人护理、营养期限。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周**系同事关系。2016年4月26日,原告乘坐被告周**驾驶的黑c××东风日产牌小轿车去牡丹江市江南小学听课,返回途中由于周**操作不当致原告等人受伤。原告诊断为颈椎操作并神经根挫伤、轻度颅脑操作并头皮血肿、右肩胛部挫伤、右髋部挫伤、颈椎退变、颈椎不稳、胸2椎体骨挫伤。入住海林市人民医院13天后转入牡丹江林业中心医院...(本文书还有30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