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藤县藤发吊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东宸除尘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宸公司)、梧州市永达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达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藤县藤发吊装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被告东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余**,被告永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藤县藤发吊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东宸公司依法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7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向原告计付利息,直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2.被告永达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工程款及利息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被告永达公司把其公司的除尘器安装项目发包给被告东宸公司进行施工。2017年3月25日,被告东宸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因需要使用吊车(160吨)进行吊装协助作业才能安装,为此被告东宸公司通过被...(本文书还有29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