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达公司、卓鑫公司二审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明清唐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请求驳回上诉请求。明清唐公司认为其土地是通过司法拍卖的方式取得的,故不应再缴纳绿化费等,明清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桃花管委会二审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明清唐公司通过司法拍卖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不包括拍卖土地外的道路、绿化款,明清唐公司、润达公司、卓鑫公司均与桃花管委会签订了投资协议,投资协议中约定了需要交纳代征道路、绿化款,因为润达公司、卓鑫公司已经缴纳了涉案道路、绿化款,所以桃花管委会没有向明清唐公司重复收取,桃花管委会认为明清唐公司与润达公司、卓鑫公司构成了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不当得利中的利益不仅包括财产的增加也包括负担的减少。
润达公司、卓鑫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一、明清唐公司立即支付润达公司、卓鑫公司缴纳的代征道路、绿地款(桃花工业园拓展区...(本文书还有28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