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权,不得阻碍原告建造房屋。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29日,原告与刘*兵签订土地转让协议,根据该协议约定,刘*兵将自己所有的位于颜集中学北侧,商业街用地转让给原告(内容及位置详见协议书),原告于协议签订后交付了转让费。当原告在该土地上建造房屋时,被告百般阻挠,不让原告建造,多次协商无果。
王*辩...(本文书还有435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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