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与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唤未到庭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2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200000元为本金按照每月4000元(即月息2分)的标准自2016年6月6日起算至款还清之日;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565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4年被告杨**因资金周*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元,被告一直未归还。2016年6月6日被告向原告倒了一次借条,新借条载明“今借到常*现金贰拾万元整,月息肆仟元,期限一年,自2016年6月6日至2017年6月6日,还本付息。”原借条撕毁。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结息欠条一支,载明“今借常...(本文书还有7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