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诉被告卞*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8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基奎使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被告卞*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取名吴*乙。结婚初期,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婚生女周*后,被告回到单位上班。由于吴*乙是早产儿,抵抗力差,为了更好地照顾孩子,婚生女一直跟爷爷奶奶居住,被告对孩子不管不问。婚后大多数的家务劳动**房贷及家庭开支均由原告一人负担,被告虽有固定收入,但从来不负担任何家庭开支,两年来甚至不负担孩子的生活、教育和医疗费用,只是偶尔给孩子买些衣服和零食。如此,被告还称原告和原告父母干涉她尽抚养义务。被告对孩子、对原...(本文书还有18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