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文**、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险平顶山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文**,被告阳光财险平顶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鉴定费16870.7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30元、营养费310元、护理费2967.32元、残疾赔偿金10175.3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财产损失970元、定损费100元、二次手术5000元,共计43633.38元(含被告文帅阳垫付16870.72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6日10时许,文振成驾驶豫l××号小型轿车车沿杜曲镇小朱*东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十字路口时,与沿南北路由北向南周**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相撞,造成周**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临颍县交警队认定:文振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无责任...(本文书还有32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