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民和县红旗变电物资供应销售部(以下简称民和红旗销售部)、青海文商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文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2016)青0222民初****号民事判决,驳回了原告李**的诉讼请求。后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6)青02民终****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6)青02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重新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民和红旗销售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被告青海文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30303.65元、误工费24183元、护理费7584元、营养费2400.3元、残疾补偿金98169.4元、后续治疗费24000元、司法鉴定费2520元,合计189...(本文书还有42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