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云南中烟再造烟叶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余**、被告途盛物流仓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1日、4月14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莫**、尧宗梁,被告途盛物流委托代理人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余**参加了2013年11月11日的庭审,被告余**的委托代理人李*参加了2014年4月14日的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云南中烟再造烟叶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10年12月27日,两被告订立《业务委托书》。约定被告余**为委托方,被告途盛物流为被委托方。被告余**将位于昆明市西化村...(本文书还有107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