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新郑*孟*镇栗元史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栗元史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人民法院(2017)豫018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02月0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栗元史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上诉人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栗元史村委会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河南省新郑*人民法院(2017)豫0184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自2015年12月16日起调整双方在2002年4月26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第2条中租金标准为每亩每年1200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陈**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充...(本文书还有18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