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贝格公司和张**围绕上诉请求提交了一份证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证明涉案专利不稳定,本案应中止审理。艾尔贝公司和阿里巴巴公司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艾尔贝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上诉人申请中止审理没有法律依据,且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在本案一审期间对涉案专利进行过无效宣告审查,并维持涉案专利有效。对上诉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和中止诉讼请求,本院认为,上诉人在一审期间曾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后又撤回请求,且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曾对涉案专利进行过无效宣告审查,并维持涉案专利有效。故本院对上诉人中止诉讼的请求不予支持,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予采纳。
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本文书还有17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