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韩*与被告(反诉原告)李**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被告(反诉原告)李**于2016年11月30日提出反诉,本院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李**赔偿韩*医药费931元(头颅ct290元+左桡骨三维ct641元)、住院费2479.77元、护理费1500元(100元/天×15天)、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50元/天×15天)、精神抚慰金1000元、误工费3500元、营养费500元等住院期间的费用及出院休养期间的费用共计10210.7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李**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30日7时10分,韩*与李**在淮北市朔里矿步行街十字路口因纠纷发生争执,韩*被李**用自行车砸伤手腕部及头部、身体、四肢多处外伤,眼部血瘀,鼻子被打肿后出...(本文书还有36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