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艺齐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齐来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被上诉人艺齐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三、四项,维持第一、二项,改判:1、艺齐来公司与张**自2017年5月9日起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艺齐来公司支付张**自2017年5月9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工资(按54,113.60元/月标准)。事实与理由:一、艺齐来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未与张**就劳动合同的变更进行协商。解除所依据的《投资方及股东代表决定》系虚假证据,公司总裁岗位及职责一直存在。二、艺齐来公司系主观恶意撤销岗位,并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总裁岗位一直存在且仍空缺,双方的劳动合同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张**也可以胜任公司的任何工作,并愿意在恢复劳动关系后从事任何合适的工作。综上,...(本文书还有52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