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新郑*孟*镇栗元史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栗元史村委会)与被告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栗元史村委会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李**,被告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栗元史村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自2015年12月16日起调整双方在2002年4月26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第2条中租金标准为每亩每年12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2年4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原告将本村土地承包给被告,合同第二条约定租金为每亩270元,被告近年来租赁临近地块价格为每年每亩1200元。原告出租为上等水浇地,当时签订合同价格各条款原告不能自主,合同约定价格偏低,时隔15年,价格更明显偏低,甚至低的离谱,原告多次提出协商涨价,被告野蛮拒绝。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本文书还有12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