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受理后,2017年10月27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被告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014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08年原、被告两人各自都是离异状态,2008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之后开始在桂阳县城关镇欧阳海大道夜宵城**栋**单元**号房同居生活,同居其间,被告以投资项目、生病、买房等各种借口向原告借款共计101400元。到2017年春节期间原告发现被告形迹可疑,在原告的追问下才知道被告已于2016年与另一名女子结婚的事实。原告要求被告还钱,被告同意还钱,但以做工程没有结到账为由一拖再拖。一直未予偿还。
被告杨**辩称:借款均是双方同居期间的款项,如原告没有提供相关的凭证,被告不予认可这些款项。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了当事人进行了证据...(本文书还有8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