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女,1974年12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上诉人邓**因与被上诉人罗**、周**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2016)湘07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邓**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上诉人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殷**、被上诉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邓**上诉请求:1、撤销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2016)湘0722民初****号民事判决并支持邓**一审诉讼请求;2、案件受理费由罗**、周**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该案涉案《房屋产权处理协议》中的汉寿县龙潭桥乡集镇的房屋的所有权人为邓**。罗**、周**处分邓**的财产,且未经邓**的追认,邓**也拒绝追认,故该协议无效。2、一审判决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认定无处分权人签订的合同都并非当然无效,系适用法律错误。该司法解释适用范围系买卖合同,但邓**确认无效的合同系罗**与周**签订的《房屋产权分割协议》,并非房屋买卖协议。二、一审法院认定...(本文书还有47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