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王*、张**与被告上海步阳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步阳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葛**,被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王*、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人民币,下同);2、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5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27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坐落于嘉定区嘉唐公路**弄xxx号**室房屋;同日,原、被告签订房屋无偿使用协议,约定原告将该房屋无偿给被告使用,使用期限自房屋交付日至2017年12月31日。被告将该房屋作为其员工宿舍使用。2016年9月29日该房屋内发生被告一员工猝死之非正常死亡事件,鉴于该房屋因被告使用成为“凶宅”**房屋价值贬损,给原告造成经济和精神损害,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步阳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人的死...(本文书还有13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