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瞿**与被告黄**、黄**、黄**、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4月2日、2018年4月26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瞿**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黄**、黄**、黄**、黄**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均到庭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赔偿逾期交房造成的损失:包括以已付房款人民币(下同)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7日至2018年2月28日,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的损失145,000元;被告逾期交房导致无法使用房屋损失,按市场月租金每月1,731元,自2017年10月7日至2018年2月28日计算的租金损失8,366.5元;原告为了让租客腾房支付的腾房损失2,500元。事实和理由...(本文书还有25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