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郑*人民法院(2017)豫018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保险公司上诉请求:高*在进行车损鉴定时未通知保险公司,属单方鉴定,程序违法,一审法院应当支持我公司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事故车辆车损真实性不能确定。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结论书不应得到支持。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高*辩称,鉴定机构具有合法鉴定资质,鉴定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对鉴定报告并没有提出实质性的不同意见,请求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高*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保险公司赔偿高*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车辆损失费共计23816.20元。2、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优先承担...(本文书还有28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