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2017)黑10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委托诉讼代理人郎*、被上诉人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东宁市人民法院(2017)黑1024民初****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在种植木耳菌过程中,被上诉人只完成了8万袋的做菌后,因不能及时发放工人工资及不能及时提供做菌材料导致双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原审只是对双方合同部分内容进行认定,没有对合伙期间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就作出判决,导致案件作出错误判决。二、解除合伙过错在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应对合伙解散承担过错责任。被上诉人自...(本文书还有27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