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雷**因与被上诉人赵**、赵**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17)宁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雷**的上诉请求:1、请依法重证据撤销原审判决返还二原告赵**、赵**抚恤金计29826元。2、原告不认可部分村民证言和我1993年才调离掌政的真实证据,我请求下次审理让村民来作证,误工费、交通费、午餐费由赵**、赵**承担。3、二次审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上诉人父亲赵*明生前三个子女,赵**、赵**、赵**。赵**是唯一的儿子,于1985年病故。雷**是儿媳,与老人相距不到300米,田地相连,大人、孩子帮助老人力所能及的家务和农活,有村委会证明。二被上诉人父亲赵*明、母亲李*清享受儿子抚恤金。二被上诉人谎言老人养老金是她俩购买,没有证据。老人养老金手续是雷**办理的,交费是雷**的儿子赵*东交的。被上诉人说...(本文书还有39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