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闽通钢材经销部与被告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闽通钢材经销部的经营人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平措旺杰,被告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闽通钢材经销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材料款242038元、违约金72611.40元、律师费8400元,共计323049.4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3月14日签订一份《钢材购销合同》,约定被告从原告处赊购钢材,同时,在《钢材经销合同》中对于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后原告依约供应了钢材,被告却未依约支付货款。鉴于此,原告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现依法提起了诉讼,恳请贵院依法判决为谢。
武**辩称,原告诉请中主张...(本文书还有18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