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被告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装修劳务费10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理由:2016年5月至6月,原告应被告的要求,给被告装修位于拉萨市色拉南路的名门会所店进行装修,双方约定装修完毕立即结算,而原告装修完后被告却迟迟不给原告结算,并于2016年6月19日给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原告至今没有收到被告的欠款。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吴**辩称,对其他没有异议,但原告主张的100000元装修劳务费,我已支付10000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即原告于2016年5月对被告位于拉萨市色拉南路的”名门会所店”进行装修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欠条》原件一份,能证明被...(本文书还有9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