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郭**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李**诉称:原、被告系相*关系,原告的宅基地西侧与被告相*,原告与妻子自2012年开始为在哈**市的女儿照顾孩子而不经常在家居住,2017年4月,原告欲将房屋赠与儿子,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需要邻居签字时,发现在原告的西侧宅基地上,被告建造了临时的构筑物,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其拆除该构筑物,但被告却予以拒绝。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本文书还有4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