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公司)、哈尔滨四通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通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哈尔滨四通旅游汽车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公司)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30,034.61元,其中1、医疗费17,419.13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00元(100元×14天);3、营养费1,500.00元(50元×14天);4、护理费2,125.35元(55,411.00元每年×14天);5、误工费4,554.33元(55,411.00元每年×30天);6、交通费...(本文书还有28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