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樊**对本院查封的登记在被执行人杨*名下的座落于广西梧州市西环路中段106号**房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裁定中止对涉案房屋的查封。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樊**提出,本院在审理陈*诉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原告陈*申请于2016年12月19日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杨*名下的座落于广西××环路中××房。但杨*已于2016年11月9日以15万元将上述房产转让给樊**,双方已签订购房合同,买受人已支付了全部价款,移交了房屋及产权证、土地证等,并进行登报公告,按规定缴纳了契税**房产交易中心接收了交易备案材料,正待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发新的不动产证书。后案外人樊**收到梧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电话告知,上述房屋已被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查封,暂不能发放新的不动产证书。基于上述理由,樊**认为其已成为上述房屋的新产权人,请求本院中止对上述房屋的查封。
樊**对其提出的异议申请,提交了下列证据:1.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及...(本文书还有14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