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何**诉被告何**、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事实如下:
一、事故发生概况:2016年9月1日1时50分许,李**驾驶悬挂“桂a××”号牌的小型普通客车搭载李*坚沿487县道由宾阳往横县方向行驶,至487县道5km+200m处时,驶出其行向左侧路边,碰撞路边树木后侧翻至路边水田,造成车辆损坏和李**、李*坚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交警部门认定李**醉酒后(经检验,从李**的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08毫克/100毫升)持准驾车型为“d”类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所驾车辆套用其他车辆号牌(经核实,该车辆识别码已被打磨)且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单方过错造成事故,应负事故全部责任;李*坚无事故责任。
三、受害人概况:受害人李*坚,19...(本文书还有34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