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与被告庞**、庞**、庞**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被告庞**、庞**、庞**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停止妨碍、阻挡原告行使物权的侵权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承包地闲置荒废损失7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三被告均系青铜峡市,1998年12月30日,原告与青铜峡市广武乡人民政府签定《集体荒地承包协议》1份,甲方广武乡政府,乙方原告朱**,约定甲方将辖区三趟墩村庙后集体山坡荒地15亩承包给乙方开发使用,从事种植、栽植等木业活动,乙方须在1999年前整治完毕,否则甲方收回荒地另承包他人,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交付承包费125元。协议签订后广武乡政府给原告颁发了《集体荒地使用证》,承包地四至:坐落庙后,东**,西至徐志峰,南靠渠,北到李*文。东西长64米,南北长15...(本文书还有22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