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与被告何**、被告成都华建商品砼有限公司(简称华建公司)、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王*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费怀银、人民陪审员梅志超组成合议庭,被告何**经本院传票传唤(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于2014年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原告冯*及其委托代理人沈*、被告华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和金**、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诉称:原告与被告何**都是被告华建公司的职工。2012年2月16日,原告入职担任混凝土车驾驶员。原告与被告华建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购买社会保险。原告每月平均工资3000元。2012年5月22日,被告何**驾驶的号牌为“东风”牌重型专项作业...(本文书还有26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