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西宁市城西区彭*寨镇彭*寨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不服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一初字第1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被上诉人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朱*、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刘**原系彭*寨村村民,1972年考入青海湟源牧校后转为非农户口,刘**在彭*寨村**号拥有面积107.25平方米的私有房产,2007年7月因海湖新区建设需要拆迁。刘**于2007年11月22日与西宁市城西区海湖新区拆迁安置指挥部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刘**同意其位于彭*寨村**号,建筑面积为107.25平方米的房屋由西宁市海湖新区拆迁安置指挥部拆除,指挥部依照西宁市宁政(2006)111号文件对刘**住宅面积每平方米560元给予货币补偿,计...(本文书还有36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