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李**。
被告张**。
原告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诉被告李**、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张**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1月,原与被告李**签订汽车贷款担保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李**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二支行贷款购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服务,被告张**向原告承诺对因被告李**未按期偿还贷款给原告造成的一切相关损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贷款发放后,被告李**未能依约履行偿还银行贷款义务,原告依约为被告向银行垫付了逾期贷款,但被告李**未履行偿还垫款义务,被告张**亦未履行保证义务,二被告亦未依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因此起诉,请求:...(本文书还有1822字未显示)